王群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增值税起扣点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权限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将对该建议逐级向上反映。
三、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0566-50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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