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解读:以案释法--青阳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10:19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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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查封的3辆电动自行车、罚款61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0日,有群众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8月7日购买的一辆“小刀电动车”(车型为TDT23301Z,G泡芙国风版)实物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图片不一致,怀疑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其待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查封。经委托检验,依据标准GB17761-2018,上述车辆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品牌的电动车系当事人代理经营,涉案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辆,无进货票据。本案货值金额为61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