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日前,为进一步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和总体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方案(试行)》。在2023年试点工作基础上,今年我省全面推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
(一)判定标准
1.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成立2年(含)-5年(不含)的;
②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24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
③上一年度办理过涉税业务的;
④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3.发展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5年(含)以上的;
②上一年度实际交纳过税款的;
③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④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60万元(含)以上的;
⑤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⑥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商标的;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
⑦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专利的。
(二)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适用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以及我省13个部门出台的《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皖市监函〔2023〕227号)。此外,分别重点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1.“生存型”:①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②加大创业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综合管理和市场判断能力,强化创业本领,提高市场竞争力;③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④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特点,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
2.“成长型”:①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补贴政策;②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名单制”精准对接机制,拓展首贷户;③加大创业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综合管理和市场判断能力,强化创业本领,提高市场竞争力;④运用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政策释放资金,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更多的优惠信贷资金投向个体工商户;⑤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
3.“发展型”:①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政策;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补贴政策;③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名单制”精准对接机制,拓展首贷户;④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⑤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⑥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一)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名特优新”参考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特色餐饮名店,或取得民宿服务认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具备经营内容相关职业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相关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国内及发达国家、地区产品认证等;
⑤其他经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的;
⑥长期经营达十年及以上的。
4.“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④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三)时间安排
每年9月起,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每年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三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政策
1.共性培育政策:
①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②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③支持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④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⑤利用创业创新大赛、产品展销会等形式,增加个体工商户赛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知名度,拓宽市场占有率。
2.特性培育政策:
A.“知名”:①加大宣传推介力度;②深化品牌创建服务;③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B.“特色”:①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②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③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④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⑤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
C.“优质”:①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②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
D.“新兴”:①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②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各项服务措施;③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