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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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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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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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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牵头指导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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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单位(抽查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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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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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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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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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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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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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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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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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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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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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督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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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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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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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约40户(动态更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2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为40%(其中,2023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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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数6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数7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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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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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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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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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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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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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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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督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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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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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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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40组,按15%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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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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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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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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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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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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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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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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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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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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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20户,抽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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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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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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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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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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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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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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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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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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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4户,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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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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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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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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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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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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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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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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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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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20户,抽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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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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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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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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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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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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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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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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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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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20户,抽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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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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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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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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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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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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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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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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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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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4户,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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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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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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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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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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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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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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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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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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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0户,抽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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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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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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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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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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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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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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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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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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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0户,抽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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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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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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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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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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