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92877634e/202403-00179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2024年度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牵头指导科室) | 配合单位(抽查层级) | 抽查主体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抽查基数约40065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2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4年3月至10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
2 |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低于56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省局统一发起后,任务下至市局 |
3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33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30%。 | 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4 |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30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50%。 | 15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5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9户, 抽查比例5%。 |
2户 |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省局统一发起后,任务下午至市局 |
6 |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1月 | |
7 |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科科牵头发起、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16户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8 |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广告科科牵头发起、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基数10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不超过5%。 | 2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9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督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市抽查基数约40户(动态更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25%,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比例为40%(其中,2023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数6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数7户。 |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4年2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10 |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督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全市40组,按15%比例抽取。 | 6组 | 2024年2月至10月 |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实施 | |
11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基数约为285户,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不低于29户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2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12 | 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广告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1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100%。 | 1户 | 根据2023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2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13 |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 各地根据实际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比例3%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2月至10月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各地根据实际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比例3%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各地根据实际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比例3%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
14 |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餐饮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基数450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3% | 约23户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4年3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基数70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5% | 约4户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 2024年3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15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食品流通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基数31户(动态更新),抽查比例5% | 约2户 |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与频次。 | 2024年3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16 |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级统一组织(食品药品综合协调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的食品 | 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 食品抽取4846批次 | 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1月至10月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17 |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特设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约2200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5%。 | 约110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18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511户,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2.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基数约28户,检查比例为50%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19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基数20户,抽查比例30% | 6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4户,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 1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市、县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基数20户,抽查比例30% | 6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基数20户,抽查比例30% | 6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基数4户,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 | 2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10户,抽查比例30% | 3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10户,抽查比例30% | 3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20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各地根据实际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比例5%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2月至10月 | 此项抽查检查事项已纳入“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21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56户(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省局抽查比例4%,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省级70户,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4年5月至10月 | 市、县、区分别建立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统一发起,各县区局配合。 |
22 | 2024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发起)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抽查基数约350户(动态更新),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4% |
50户 | 2024年4月至10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
23 | 2024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约10项 | 2024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
24 | 2024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38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25 | 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23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26 | 2024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25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5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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