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全县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检查品种
1.儿童化妆品(含牙膏)、特殊妆品、眼部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2.以网络形式销售的化妆品;
3.市场抽检不合格频次高、不良反应报告多、投诉举报集中的化妆品;
4.国家局发布的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化妆品以及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化妆品。
三、重点检查内容
1.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和凭证;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售的产品可追溯;
2. 标识标签。经营的化妆品名称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 一致;标签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 要求;儿童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非儿童化妆品是否违规标注 “小金盾”;牙膏的功效宣称是否在规定范畴内;
3.经营管理。是否按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是否经营 变质、过期、未注册备案化妆品或者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化妆品;是否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宣传资料和广告是否真实、合法;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以及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是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除上述 1-3 条所列要 求外,还应关注: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 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 息;涉及儿童化妆品的,是否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 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小金盾”;是否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等活动;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飞行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前不得提前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工作安排
1.按照《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法规宣贯培训和监督检查,要持续开展化妆品 “放心查”活动,把宣传、推介化妆品监管 APP 作为重点;要对第二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对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美发店、商场、超市、宾馆等)检查不得少于 100 家,检查须于 2024 年 10 月底前完成。
2.根据安徽省综合业务系统中获照化妆品经营企业数情况,继续开展“妆安行动”化妆品标准化店(商场)建设工作,要督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化妆品标准化商场 “ 三有三做到”、标准化店 “五有五做到”的标准开展创建,确保建成一批化妆品标准化店,其中,创建化妆品标准化商场不少于 1 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规宣贯,提升遵法守法意识。各单位要以 监督检查为契机,着力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帮助企业全面理解法规要求,使每一次检查成为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
(二)重视举报投诉,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各单位要高 度重视投诉举报工作,要逐一调查,一经核实,从严从快处置,并及时反馈举报人,避免因回应不及时而引发舆情事件。
(三)坚持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坚持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于每月最后一周,将当月检查情况挂网公告。
(四)及时报送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各市场监管所应于每月 28 日前,填写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1)报县局药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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