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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庙前镇新旺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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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庙前镇新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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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阿里零售通网络平台上共购进1盒花花肠子(烧烤味),每盒20袋,进价15元/盒(0.75元/袋),销价1元/袋;于2023年10月份从万众商贸的送货车上购进50袋辣四方®山椒味凤爪,进价0.8元/袋,销价1元/袋;于2023年11月份从光宏商贸的送货车上购进10袋杉爱鸡脖(黑鸭味),进价1.5元/袋,销价2元/袋。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各销售了1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并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放置于货架上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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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已依法扣押的4袋花花肠子(烧烤味)、13袋辣四方®山椒味凤爪、9袋杉爱鸡脖(黑鸭味);
3、罚没款合计300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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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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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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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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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监处罚〔202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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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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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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