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于每年11月份对我镇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镇党政办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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