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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78533H/202405-00003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青阳县县本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14
废止日期:
青阳县县本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14 10:43 来源: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公示网址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青政办秘〔2023〕81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池医保秘[2021]27号、青医保办〔2021〕52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参保居民 1.缴费政策。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其中: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市域内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9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门诊慢性病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限额管理,I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II类、III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政策规定执行;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类别分别确定年度支付限额;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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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池医保秘[2021]27号、池医保发〔2021〕23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办〔2021〕52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参保居民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按130元/人/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般居民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4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为0.7万元,各分段报销比例较一般人员提高5%,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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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池政办〔2022〕6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2〕4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2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秘〔2023〕81号)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困难人员资助参保: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给予50%定额资助;2.实施医疗救助补偿,标准:①首次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90%、75%;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1500元,救助比例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户起付线3000元,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1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②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户等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按政策核定 “一站式”结算+线下手工 即时结算、依申请结算 0566-5025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