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令)、《安徽省因灾倒损农房核定认定办法(试行)》(皖民救字〔2016〕131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因灾倒损需重建民房补助标准如下: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需重建住房,一般户户均补助2万元;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有安全住房保障、主动放弃或暂缓恢复重建的(乡镇与受灾农户签订自愿放弃重建协议书)不列为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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