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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43XQ/202404-0008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青阳信永致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25
废止日期:
青阳县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青阳信永致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4-25 11:19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信永致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网上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材料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阳信永致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授予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DLJZ34172320240002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王磊,承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为陈琴、王建明。公司办公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帝景国际南区25栋204室。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它会计法规制度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不得使用不具备会计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会计服务和代理记账业务。

四、你公司应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完成年度备案。若在经营期间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或发生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及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等情况,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此复

 

 

 

青阳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