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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616T/202310-00048 组配分类: 村庄规划
发布机构: 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青阳县乔木乡塔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方案公示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23
废止日期:
青阳县乔木乡塔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方案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3 11:28 来源: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字号:[默认 超大]


《青阳县乔木乡塔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方案已编制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规划方案主要内容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31023日至20231123

意见反馈方式:乔木乡人民政府

              电话:0566-5716020

 

 

 

 

编制单位: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青阳县乔木乡塔山村村庄规划

2021-2035年)

主要内容简介

一、 总则

1.规划期限

近期:2021-2025年;

远期:2026-2035年。

2.规划范围

塔山村村域总面积为14.6961平方公里,涉及城镇开发边界0.0669平方公里,塔山村本次规划区域面积14.6292平方公里。

二、村庄规划内容

1.村庄定位

以生态环保为原则,现代工业及现代农业、花卉苗木种植为基础的产居融合的田园示范村。

2.人口规模预测

塔山村至2025年户籍人口约2361人,2035年户籍人口约1982人。

3.村庄类型划分

根据《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南》(20226月版)要求,结合各自然村发展现状,对自然村合理地进行迁并与整合,并自然村属性进行指引。

提升型(7):陈山、西冲、龙塘、曹村、大冲、楼西、楼东;

稳定型(18):老屋、青山、湖山、杨柳、杨冲、竹元、包村、长冲、顾冲、汤冲、南冲、长塘、明塘、汪村、牛角、泉开、土安、马路;

收缩型(2):江元、老西冲;

撤并型(1):红龙。

 

4.村域国土空间规划

本着集约高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将金峰村全域国土空间的土地用途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和其他土地九大类,明确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耕地,总面积285.2526公顷,占总用地的19.50%

园地,总面积15.8757公顷,占总用地的1.09%

3、林地,总面积929.0438公顷,占总用地的63.51%

4、草地,总面积0.3604公顷,占总用地的0.02%

5、湿地,总面积0.5149公顷,占总用地的0.04%

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其中乡村道路用地7.7802公顷,占总用地0.53%;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521公顷,占总用地0.04%

7、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镇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乡村道路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总计51.7848公顷,占比7.81%

其中居住用地47.1792公顷,比现状减少4.4092公顷。有效改善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土地利用粗放低效等问题;提高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更加高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利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幸福感。

工业用地94.2926公顷,占比6.45%

留白用地0.5776公顷,占比0.04%

3)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34.2466公顷,占比2.34%,均为公路用地。

8、陆地水域

河流水面3.7933公顷,坑塘水面26.5147公顷,沟渠5.2980公顷。

9、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9.1317公顷,占比0.62%,均为田坎。

5.重要控制线划定

1)永久基本农田

至规划期末,塔山村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70.8794公顷。

2)生态保护红线

至规划期末,塔山村不涉及生态红线。

3)城镇开发边界

至规划期末,塔山村城镇开发边界面积6.69公顷。

4)村庄建设边界

塔山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面积144.3787公顷。

6.国土空间用途分区与管控

规划分区

规模 

空间管控

用途管制

一级规划分区

二级规划分区

(公顷)

农田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270.8794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区域

严格用途管制,禁止建设占用,相关要求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生态保护区

其他红线区

4.3082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范围内

1、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

2、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原国土用途;

4、区内原有的村庄、工矿等用途,应严格控制建设行为的扩展并应根据实际发展逐步引导退出。

生态控制区

水体和湿地生态控制区

144.3787

生态保护红线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1.生态控制区原则上限制各类新增加的开发建设行为及种植、养殖活动;

2.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

3.经评价在对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观光、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

乡村发展区

村庄建设区

79.9871

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村庄生产、生活的区域

1、确定村庄建设机动指标,引导建筑层数、高度和风貌;划定机动指标形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2、有序推进空心村整治和村庄整合,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适度允许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配套、生态旅游开发及特殊用地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非农活动影响范围。

一般农业区

929.0437

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1、严格控制区内农转用,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占用、破坏;严格控制一般农业区的建设占用。

2、禁止在一般农业空间内建窑、建房、采矿或者擅自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新建类三类工业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

3、从严控制一般农业空间转为建设空间,经批准建设占用区内耕地,需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林业发展区

34.3216

以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1、林业发展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其他

270.8794

除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农田保护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和林业发展区之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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