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意识,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制定以下通知。
一、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1.工程预算60万元(含60万元)、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
2、在本镇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集体资金),工程类预算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独立土石方工程等建设施工类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方采取小额发包形式确定中标人。
3、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编制预算等服务类费用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经领导小组批准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等形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变更方式发包,违规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不得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价、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人报名费、标书费等费用或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五)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等围标串标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
三、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反对腐败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做到廉洁自律、清正廉明。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方式,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发包内控管理机制,将发包方式选择、异议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列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审议事项。
(二)健全监管机制。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大副主席担任,成员由镇纪委、财政、乡村振兴、司法所、三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附:鉴于人事变动,调整充实招标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宋长青
副组长:张春龙
成员:祖育、陈婕、刘成兵、甘玲、徐飞
四、本通知由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木镇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