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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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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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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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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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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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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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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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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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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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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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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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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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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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省委、省政府皖发〔2021〕9号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文件;池人防〔2021〕1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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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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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1700元/平方米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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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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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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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人防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缴纳费用。
2.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审批事项时,上传缴费证明。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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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改造安置等经适房项目,部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2.以下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部队经适房,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
3.自2021年4月16日起,我省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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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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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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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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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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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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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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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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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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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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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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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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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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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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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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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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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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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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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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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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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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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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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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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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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池政办〔2010〕3号文件
3.池数资〔2019〕3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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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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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类
1.保障性住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2.安置房类:政府投资类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类0.5元/平方米;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住宅1.6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6元/平方米,车库及办公用房1.6元/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后勤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1元/平方米;2.社会福利事业用房:1元/平方米;3.养老医疗产业:营利性1元/平方米、非营利性1元/平方米;4.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0.8元/平方米;5.军事用房:1元
三、工业企业项目类:
1.开发园区(含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及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2.开发园区工业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0元/平方米;
3.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生产及配套用房:0元/平方米;
四、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类:
1.重点项目:0.6元/平方米;
2.一般项目: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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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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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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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审批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核定计征面积,向建设单位发布缴费通知单;
2.建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单缴纳费用;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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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免征;
2.工业企业类项目,免征;
3.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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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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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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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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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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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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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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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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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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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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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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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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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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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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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池自然资规函〔202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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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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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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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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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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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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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2.自2022年1月1日起,免收涉企(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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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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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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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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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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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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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沥青硂路面:280元/平方米; 2、水泥硂路面:350元/平方米; 3、各类砂碎石路面:150元/平方米; 4、平侧石:150元/米 ;5、土路肩:130.5元/平方米;6、彩色人行道:297元/平方米;7、劈离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8、陶瓷广场砖人行道:531元/平方米;9、大理石人行道:792元/平方米;10、澳洲地坪567元/平方米;11、纽西兰砖人行道:383.4元/平方米;12、花岗岩车行道:993.6元/平方米;13、纽西兰砖车行道:50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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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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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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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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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对承诺按原标准自行恢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免于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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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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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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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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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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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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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0.08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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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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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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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事项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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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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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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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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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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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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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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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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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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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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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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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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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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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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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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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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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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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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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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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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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审批事项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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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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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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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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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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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池政务[2016]13号;池政务[2016]107号;池数资[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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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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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如下:
1.社会投资安置房:40元/平方米;
2.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开发住宅):40元/平方米;
3.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非住宅用房):50元/平方米;
4.养老、医疗产业: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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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或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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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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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时,审批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核定计征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布缴费通知单;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缴费通知单缴费,或承诺1月内完成费用缴纳;
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阶段完成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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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社会投资安置房、房地产开发、其他经营性用房、养老、医疗产业外其他项目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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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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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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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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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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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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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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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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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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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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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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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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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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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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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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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
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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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政工程: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2.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3.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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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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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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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时,审批部门依据施工合同等材料核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额度,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布缴费通知单;
2.施工单位依据缴费通知单办理缴费事宜,或或可承诺1月内完成缴纳;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办理农民工资保障金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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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造价3亿元以下的,按合同价2%的比例缴存,缴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工程合同造价在3亿元以上(含)的,按合同价1%的比例进行缴存,缴存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3、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相关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处理的或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或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或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一律按合同造价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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