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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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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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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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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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琴私自承揽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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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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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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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元);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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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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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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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KJB79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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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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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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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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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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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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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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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823MB162938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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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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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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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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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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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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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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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承揽业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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