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655578J/202312-00020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整后权责清单(2023年本)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事项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 层级 |
权限划分(有权限划分的就填,指导目录中无划分的就不填) | 实施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指导目录中有就填,没有就空着)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科室)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县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股 | ||||
2 | 行政给付 |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县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
3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县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
4 | 行政确认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省、市、县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
5 | 其他权力 |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县政府批准 | 县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 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申报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拟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陵园管理所 | ||||
6 | 其他权力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市、县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
7 | 其他权力 |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 | 省、市、县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兜底条款——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股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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