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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2454/202402-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青阳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青阳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01
废止日期:
青阳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01 09:54 来源:青阳县公安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保留事项
三、县公安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委托
主体
1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相对人
2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相对人
3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公安机关涉及涉案物品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
4 亲子鉴定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二十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登记 行政相对人
5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涉及事故车辆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
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出具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相对人
7 驾驶人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57号令)第三十六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公安机关涉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
8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57号令)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公安机关涉及车辆驾驶人违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
9 精神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涉及精神病人鉴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