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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43XQ/202006-00139 组配分类: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青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运行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3
废止日期: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运行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03 15:04 来源:青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主体责任

根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乡镇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级负责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配合做好集中式供水工程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管养举措

(一)推进规范化管理。乡镇规模水厂(千吨万人)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建立用水户台账。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开展水源地巡查、供水设施巡检和维护、水质检测、供水管线巡查等日常工作,确保供水工程运行规范。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包括水源地巡查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和运行日志等,并有专人管理。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规模水厂应做到全日制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参照规模以上供水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供水设施保护。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乡镇水厂,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乡镇水厂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定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乡镇水厂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乡镇水厂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对损坏供水设施的,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根据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和综合整治,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供水单位。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或委托第三方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巡检。规模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质自检。

三、运行维护

(一)推进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文件精神,千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价格由县发改委核定,可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千人以下农村饮水工程可适当向受益农户收取用于日常管理和小型维修等费用,水费价格由村民代表大会协定,报当地政府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人员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四、资金来源

建立县乡财政、供水企业、受益群众、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补助经费和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费用等。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五、监管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业务指导。县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县卫健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县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县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三)压实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强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四)强化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乡镇规模水厂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量、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五)建立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运行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解决用水户反映的供水保障及服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