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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312-00120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8 11:06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默认 超大]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气象局、地震部门主动掌握有关信息,主动发布预警预报

五、服务时限

随时发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中心(0566-5020616)

 

2、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与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  办结:补办完成,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材料,资料归档。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自然规划类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66-5020614

 

3、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三条: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与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  办结:补办完成,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材料,资料归档。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自然规划类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66-5020614

4、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人为负责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与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办结:业务科室核查,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查结果,资料归档。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自然规划类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66-5020614

 

5、开展世界地球日科普活动

一、办理依据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二、承办单位

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购买宣传资料;2.安排宣传人员;3.合理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计划;2.印制宣传材料; 3.开展活动;4.总结上报活动情况。

六、服务时限

世界地球日宣传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0566-5020655)

 

6、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二、承办单位

 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购买宣传资料;2.安排宣传人员;3.合理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计划;2.印制宣传材料; 3.开展活动;4.总结上报活动情况。

六、服务时限

 土地日宣传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0566-5020655)

 

7、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二、承办单位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购买宣传资料;2.安排宣传人员;3.合理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计划;2.印制宣传材料; 3.开展活动;4.总结上报活动情况。

六、服务时限

 测绘法宣传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电话0566-5020613

 

8、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评定,对有利用价值的、同时不违反国家秘密规定的成果编制目录并公布。

五、服务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整理,对有利用价值的成果编制拟向社会公布的目录;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利用价值的拟向社会公布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进行评定,对是否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进行认定;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编制的有利用价值的、不违反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情况制定公布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电话0566-5020613

9、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三、转让程序……(五)公示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1.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协议转让除外);4.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方式。(六)公示期限。协议转让公示期限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成交信息公示期限,均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申报资料与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要求,审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拟办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决定。

4.办结:对决定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材料,资料归档。

六、服务时限

4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自然规划类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66-5020614

 

10、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二、承办单位

 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服务条件

已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使用者。

五、服务流程

1.受理;2.审查; 3.函复。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0566-5020655)

 

11、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服务流程

(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

(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三)县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定期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电话:0566-5020613

 

12、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6号)第十五条:监管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

二、承办单位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国家机关。

五、申报材料

1.查阅申请;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受理:受理申请和证明

审查:收到申请后,即时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办理:提供相关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566-5181031)

 

1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然资源领域)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二、承办单位

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接收登记;2.办理回复; 3.回访。

五、服务时限

政策咨询、求助类、建 议类等事项1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类、举报类事项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0566-5020655)

 

14、采矿权抵押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备案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承办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权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1)采矿权价款已缴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6)被各级政府列为整合对象的矿山在未完成整合前不得以其为采矿权办理抵押备案;

7)债权人为自然人或未获国家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的,不得办理抵押备案。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2、受理:县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3、审查:县局矿业权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局长审签;5、办结:出具抵押备案通知。

六、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自然规划类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66-5020614

15、国土资源调查成果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收公开调查,但依法应当保密除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二、承办机构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对所保管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评定,对有利用价值的、同时不违反国家秘密规定的成果公布。

五、服务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所保管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对有利用价值的成果编制拟向社会公布;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利用价值的拟向社会公布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评定,对是否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进行认定;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编制的有利用价值的、不违反国家秘密的国土调查成果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管的国土调查成果情况制定公布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电话:0566-5020613

 

1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承办单位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权利人或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四、申请条件

(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利害关系人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可以查询不动产相关登记资料。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查询结果或提供登记资料复印材料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符合查询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即时提供查询的,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566- 5181031)

 

18、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单位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发。

五、申请材料

(一)遗失补证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3.遗失声明(原件)

(二)换发证书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分割证(原件)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上述承诺时限指一个不动产单元单一登记类型的办理时限,且不含公告、公示和补充材料所需时间。

八、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10元/证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566- 5181031)

特别提示:

1)申请补办登记,需在登记机构调档挂失,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遗失其中一项,补证时需同时提交未遗失的证书(原件)。

 

19、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单位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2.遗失声明(原件)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566- 5181031)

 

2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单位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五、申报材料

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3、实施:工作人员通过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工作人员检索后,通过电话、复印、扫描、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检索的,将查询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

七、办理时限

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0566-5020010)

 

23、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开放的档案。

二、受理单位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报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五、申报材料

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受理: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3、实施:工作人员通过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工作人员检索后,通过电话、复印、扫描、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检索的,将查询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工作时间及办理时限

工作时间:工作日 08:00—12:00 14:30—17:30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科(0566-502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