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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1816/202312-00091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
发布机构: 青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 文号: 青民福〔2023〕4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1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5:12 来源:青阳县民政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各乡镇民政所、丁桥镇为民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根据《关于加强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1〕117号)《关于做好农村地区脱贫群众中高龄独居老人关爱关爱工作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42号)《池州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池民养老函2023〕179号)《安徽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皖民养老2023161)《关于进一步做好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池民养老函2023〕203)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家庭主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独居老人探访关爱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独居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区域居住,且连续6个月以上独自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范围原则上界定分为三类:A类是指60周岁至80周岁有子女的非困难家庭独居老人;B类是指60周岁及以上脱贫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空巢独居老人;C类是指60周岁及以上特殊困难群体(低保、分散特困、失能、重残)中的独居老人。各乡镇要根据独居老人关爱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在前期摸排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动态更新入库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在全面摸排基础上,依托特殊困难老人探访关爱程序,一户一档建立台账,发放“敬老关爱卡”以尊重老年人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个性化制定关爱服务内容,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帮助化解居家安全风险。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以村(居)为单位,建立以村(居)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网格员等为主体的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队伍。明确B、C类独居老年人的探访关爱联系人,报送乡民政级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构建民政部门牵头,宣传、综治、教育、规划、财政、乡村振兴、卫健、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乡镇承担主体责任,村(居)具体实施的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体系,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乡镇和村(居)要高度关注独居老人的生命安全,加强排查和监管,落实相关责任,织密织牢关爱独居老人安全网。针对A类独居老人,要通过多种途径督促子女履行赡养探访义务;针对B类独居老人,要落实乡镇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探访关爱服务;除建立探访关爱联系制度外,针对C类独居老年人,可以通过“物质+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服务资质的机构或社会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提供居家照料、供餐送餐、清洁卫生、代购代办、健康护理等日常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老年人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扶)养义务。针对A类的独居老人以及B、C类里有子女的独居老人,乡镇和村(居)要积极引导、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落实照料看护责任并签订老年人赡养协议督促无法和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的子女“常回家看看”或者经常电话联系对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子女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经常探望的独居老年人,引导转变养老观念,鼓励入住养老机构,提升老年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对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村(居)委员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鼓励引导社会参与

依托民政服务站、村级养老服务站组织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爱等各类文明实践活动,选树一批孝老爱亲典型,弘扬“亲帮亲邻”的传统美德;鼓励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以邻里互助关爱为结合点连接感情纽带积极引导邻里乡亲对独居老人开展一敲门、一询问等服务,帮助村(社区)了解独居老人安全情况、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解决老人实际需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鼓励通过开发设置村(居)助老公益性岗位参与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广大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开展结对帮扶关爱。

五、形成探访关爱服务记录

对B、C类独居老年人,乡镇和村(居)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等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视频连线等形式,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并对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落实情况跟踪监测。探访关爱人员要及时了解老年人健康情况,包括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和精神等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包括衣食住行医、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了解老年人接受赡养情况,包括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等;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情况,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需求。了解老年人家庭的日常生活安全隐患情况,包括房屋、水电气暖等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露、泄等情况各地可将属地探访关爱与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政策相结合,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六、拓展探访关爱科技赋能

积极拓展“互联网+养老”在探访关爱中的应用,加强智能语音、智慧监控、北斗定位等新技术在老年人生活场景中的应用推广。倡导A、B类独居老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智能水表、健康监测、养老监护等智能设备,与紧急联系人共享日常生活信息,实现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即时处置。在保证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共享、科学分析老年人生活状态数据信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积极探索为C类有需求的特殊困难独居老年人加装智能监控设备。

七、落实探访关爱闭环机制

独居老人帮扶联系人要按照独居老人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填写探访记录表(附件3),详细记录老人面临的问题与帮扶落实情况。各乡镇要建立探访帮扶闭环机制,建立独居老人关爱帮扶群,责任落实到人,对探访中发现的困难,能够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如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各乡镇负责协调帮助老人解决问题并做好帮扶记录,并每周向县民政局上报进展情况表(附件4)。

        附件:1.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定义

                  2.独居老人探访关爱帮扶闭环图

                  3.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4.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进展情况表

 

 

 

                       青阳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定义

 

1.脱贫人口。脱贫人口(脱贫户)一般指的就是低于国家规定贫困线的家庭,经过扶贫帮助能够脱贫的。

2.失能老年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分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个等级。

3.空巢老年人。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且与子女不在同一街道居住的老年人。

4.低保老年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老年人。

5.分散特困老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重残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后未再生育或无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附件2

独居老人探访关爱帮扶闭环图



附件3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一、探访对象基本情况

家庭住址

       乡镇             村(

是否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是□否

被探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60脱贫人口

□是□否

残疾人证号

 

是否失能

□是□否

是否空巢

□是□否

是否低保

□是□否

是否低保

□是□否

是否残疾

□是□否

是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是□否

是否分散特困

□是□否

二、家庭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与户主关系

健康状况

是否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户主

 

 

 

 

 

 

2

 

 

 

 

 

 

3

 

 

 

 

 

 

三、家庭生活条件

饮水是否安全

 

生活用电是否安全

 

住房是否安全

 

家庭每月收入(元)

 

家庭每月领取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补贴等情况

 

四、已享受帮扶情况

帮扶单位(组织)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镇、村(民委员会

□企业□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其他

帮扶责任人

 

帮扶措施:

五、探访情况

第次开展探访

年月日

探访方式

□电话问候□上门探访互联网音(视)频探访□其他

家庭状况

家庭人口

□无变化□增加□减少人

健康状况

表达能力

□无变化□较好□较差

行动能力

□无变化□较好□较差

疾病状况

□无变化□严重疾病名称:□转好

精神状态

情绪状态

□无变化□较好□较差

安全情况

燃气安全

□安全□较安全□不安全

水暖安全

□安全□较安全□不安全

用电安全

□安全□较安全□不安全

卫生状况

个人卫生

□无变化□较好□较差

家庭卫生

□无变化□较好□较差

居住环境

室内环境

□无变化□较好□较差

老年人服务需求

实施关爱服务建议:

探访人员(签字)

探访人(签字)

信息录入人

(签字)

年月日

六、关爱服务情况

第次开展关爱

年月日

关爱服务情况

 

 

 

 

服务人员签字(盖章):年月日

老年人服务满意度评价: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各存档一份。探访无需每次重复填报基本信息,只需要更新填报第五、六项。

 


附件4

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进展情况表

序号

报送单位名称

本周新增加的独居老人数量

本周减少的独居老人数量

本周独居老人总数量

发现的困难及问题数量

是否已经解决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备注

普通独居老人

特殊困难独居老人

数量

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