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1816/202312-00091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青民福〔2023〕4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民政所、丁桥镇为民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根据《关于加强独居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1〕117号)《关于做好农村地区脱贫群众中高龄独居老人关爱关爱工作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42号)《池州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池民养老函〔2023〕179号)《安徽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皖民养老函〔2023〕1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池民养老函〔2023〕20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家庭主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独居老人探访关爱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独居老人是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区域居住,且连续6个月以上独自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范围原则上界定分为三类:A类是指60周岁至80周岁有子女的非困难家庭独居老人;B类是指60周岁及以上脱贫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独居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空巢独居老人;C类是指60周岁及以上特殊困难群体(低保、分散特困、失能、重残)中的独居老人。各乡镇要根据独居老人关爱整治行动部署要求,在前期摸排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动态更新入库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在全面摸排基础上,依托特殊困难老人探访关爱程序,一户一档建立台账,发放“敬老关爱卡”以尊重老年人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个性化制定关爱服务内容,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帮助化解居家安全风险。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以村(居)为单位,建立以村(居)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网格员等为主体的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队伍。明确B、C类独居老年人的探访关爱联系人,报送乡民政级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构建民政部门牵头,宣传、综治、教育、规划、财政、乡村振兴、卫健、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乡镇承担主体责任,村(居)具体实施的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体系,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乡镇和村(居)要高度关注独居老人的生命安全,加强排查和监管,落实相关责任,织密织牢关爱独居老人安全网。针对A类独居老人,要通过多种途径督促子女履行赡养探访义务;针对B类独居老人,要落实乡镇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探访关爱服务;除建立探访关爱联系制度外,针对C类独居老年人,可以通过“物质+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服务资质的机构或社会组织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提供居家照料、供餐送餐、清洁卫生、代购代办、健康护理等日常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老年人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赡(扶)养义务。针对A类的独居老人以及B、C类里有子女的独居老人,乡镇和村(居)要积极引导、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落实照料看护责任,并签订老年人赡养协议;督促无法和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的子女“常回家看看”或者经常电话联系;对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子女不在一起居住且不能经常探望的独居老年人,引导转变养老观念,鼓励入住养老机构,提升老年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对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村(居)委员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鼓励引导社会参与
依托民政服务站、村级养老服务站,组织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爱等各类文明实践活动,选树一批孝老爱亲典型,弘扬“亲帮亲邻”的传统美德;鼓励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以邻里互助关爱为结合点,连接感情纽带,积极引导邻里乡亲对独居老人开展一敲门、一询问等服务,帮助村(社区)了解独居老人安全情况、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解决老人实际需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鼓励通过开发设置村(居)助老公益性岗位参与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广大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开展结对帮扶关爱。
五、形成探访关爱服务记录
对B、C类独居老年人,乡镇和村(居)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等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视频连线等形式,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并对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落实情况跟踪监测。探访关爱人员要及时了解老年人健康情况,包括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和精神等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包括衣食住行医、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了解老年人接受赡养情况,包括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等;了解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情况,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实际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需求。了解老年人家庭的日常生活安全隐患情况,包括房屋、水电气暖等设施是否存在跑、冒、滴、露、泄等情况各地可将属地探访关爱与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政策相结合,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六、拓展探访关爱科技赋能
积极拓展“互联网+养老”在探访关爱中的应用,加强智能语音、智慧监控、北斗定位等新技术在老年人生活场景中的应用推广。倡导A、B类独居老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智能水表、健康监测、养老监护等智能设备,与紧急联系人共享日常生活信息,实现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即时处置。在保证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共享、科学分析老年人生活状态数据信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积极探索为C类有需求的特殊困难独居老年人加装智能监控设备。
七、落实探访关爱闭环机制
独居老人帮扶联系人要按照独居老人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填写探访记录表(附件3),详细记录老人面临的问题与帮扶落实情况。各乡镇要建立探访帮扶闭环机制,建立独居老人关爱帮扶群,责任落实到人,对探访中发现的困难,能够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如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各乡镇负责协调帮助老人解决问题并做好帮扶记录,并每周向县民政局上报进展情况表(附件4)。
附件:1.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定义
2.独居老人探访关爱帮扶闭环图
3.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4.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进展情况表
青阳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定义
1.脱贫人口。脱贫人口(脱贫户)一般指的就是低于国家规定贫困线的家庭,经过扶贫帮助能够脱贫的。
2.失能老年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分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个等级。
3.空巢老年人。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且与子女不在同一街道居住的老年人。
4.低保老年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老年人。
5.分散特困老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重残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后未再生育或无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附件2
独居老人探访关爱帮扶闭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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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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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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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访对象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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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县 乡镇 村(居) |
是否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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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探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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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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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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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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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60脱贫人口 |
□是□否 |
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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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失能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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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空巢 |
□是□否 |
是否低保 |
□是□否 |
是否低保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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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残疾 |
□是□否 |
是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是□否 |
是否分散特困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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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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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健康状况 |
是否为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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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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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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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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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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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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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电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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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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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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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领取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补贴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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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享受帮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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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单位(组织) |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乡镇、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其他 |
帮扶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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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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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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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开展探访 年月日 |
探访方式 |
□电话问候□上门探访□互联网音(视)频探访□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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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状况 |
家庭人口 |
□无变化□增加人□减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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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表达能力 |
□无变化□较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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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能力 |
□无变化□较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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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状况 |
□无变化□严重疾病名称:□转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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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状态 |
情绪状态 |
□无变化□较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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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情况 |
燃气安全 |
□安全□较安全□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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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暖安全 |
□安全□较安全□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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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 |
□安全□较安全□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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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状况 |
个人卫生 |
□无变化□较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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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卫生 |
□无变化□较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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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环境 |
室内环境 |
□无变化□较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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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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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关爱服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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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人员(签字) |
被探访人(签字) |
信息录入人 (签字)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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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爱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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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开展关爱 年月日 |
关爱服务情况:
服务人员签字(盖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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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服务满意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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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各存档一份。探访无需每次重复填报基本信息,只需要更新填报第五、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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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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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进展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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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报送单位名称 |
本周新增加的独居老人数量 |
本周减少的独居老人数量 |
本周独居老人总数量 |
发现的困难及问题数量 |
是否已经解决 |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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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独居老人 |
特殊困难独居老人 |
数量 |
具体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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