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
|
处罚履行期限
|
1
|
王*华
|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
|
2023年1月3日,王华在承建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产业提升建设项目(标准化厂房二期)工程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22日,雇请挖掘机擅自在蓉城镇光明新村“大靠山”山场挖掘施工建设道路及排水沟,致使“大靠山”山场林地用途被改变、林地被毁坏。经鉴定:王华在蓉城镇光明新村“大靠山”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297平方米(建设道路),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毁坏林地的面积为2257平方米(排水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非法改变用途及被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罚款5.108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青阳县林业局
|
2024/1/2
|
青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
主动履行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金;六个月内恢复非法改变用途及被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
|
吴*秋
|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3年3月16日,吴中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杨田镇涧泉村泉门组“包坟山”山场建设养鸡场(鸡舍),致使“包坟山”山场林地用途被改变。经鉴定:吴中秋在杨田镇涧泉村泉门组“包坟山”山场建设养鸡场(鸡舍)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28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罚款0.56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青阳县林业局
|
2024/1/3
|
青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
主动履行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金;六个月内恢复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3
|
徐*利
|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2023年2月7日,徐胜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蓉城镇新中村“新中林场”山场建设养鸡场(鸡舍),致使“新中林场”山场林地用途被改变。经鉴定:徐胜利在蓉城镇新中村“新中林场”山场建设养鸡场(鸡舍)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480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罚款0.96万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青阳县林业局
|
2024/1/3
|
青林罚决字〔2024〕第003号
|
主动履行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金;六个月内恢复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