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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49 组配分类: 隐患管理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提请对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销案摘牌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关于提请对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销案摘牌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29 18:25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12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三家单位被县政府挂牌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1225日,经我大队现场核查,该单位隐患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符合销案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

(一)存在隐患:

1生产车间内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之规定;

2、生产车间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4条之规定;

3、生产车间与办公楼之间设置顶棚占用防火间距,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2条之规定;

4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备用泵,现有水泵不能满足自灌式吸水要求,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2条之规定

(二)整改情况:

1、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2、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炮)及火花探测器;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备用泵、消防水箱;

4、生产车间之间搭建构建筑物已拆除。

二、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

(一)存在隐患:

1、厂区未设置室外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2条之规定;

2、生产车间未设置室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3条之规定;

3、生产车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之规定;

4、车间外部搭建雨棚占用防火间距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2条之规定

(二)整改情况:

1、厂区已按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

2、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3、生产车间已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4建筑之间雨棚已拆除。

三、青阳县华鑫电器厂 

(一)存在隐患:

1、厂区未设置室外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2条之规定

2、生产车间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3条之规定

3、生产车间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6条之规定;                                

4生产车间外搭建雨棚占用防火间距,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2条之规定。 

(二)整改情况:

1、厂区已按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

2、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3、生产车间已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4车间与房屋外部连接处搭建雨棚已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大队集体研究,同意对安徽华瑞达木业有限公司、青阳县木镇镇双马电器厂、青阳县华鑫电器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予以销案,现报你局提请县政府进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销案、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