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青阳县龙跃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青阳县龙跃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210m平台西北侧边坡局部底部存在掏采现象,形成了约8米高的“伞檐”,同时在+210m平台未靠帮的情况下,+180米平台开始生产,形成了3个开采工作面,分别是+210m、+195m、+180m平台。你矿山未严格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和在边坡底部掏采的行为,构成安全隐患,而你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青)应急现记〔2023〕k-7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3〕k-12号;现场检查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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