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陵阳镇**批发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和限量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管理、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陵阳镇**批发零售店进行烟花爆竹执法时,发现该商户存放有60余箱烟花爆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30箱。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2023年1月3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陵阳镇**批发零售店立案调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易燃易爆物品,零售店内烟花爆竹存储量越多安全风险也就越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因此,即使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也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特种作业、行政处罚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3年2月23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木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处罚标准“发现3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未产生严重后果,现积极完成整改,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因此,企业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做到不持证不上岗,切实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案例三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矿山行业、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该企业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2条,分别是:1.排土场边缘车档高度小于矿用自卸车轮胎直径的1/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4条规定。2.采场边坡未设置排水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7.1.3条规定。违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条,即: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检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条,即:排土作业区未设置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造成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3 年6月15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9条,其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2条,分别是:1.排土场边缘车档高度小于矿用自卸车轮胎直径的1/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4条规定。2.采场边坡未设置排水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7.1.3条规定。违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条,即: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检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条,即:排土作业区未设置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造成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2023年6月24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改正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损失,对安徽**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评析】
本起案件主要是监管部门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规定对露天矿山企业进行了检查,主要违法事项体现企业未深入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范文件,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采场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要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范文件的学习贯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从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
案例四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铸造用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炼炉冷却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缺失。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炼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连锁”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2023年8月8 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立即联系了熔炼用中频炉生产厂家,对冷却水系统安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产生严重后果,现已整改完成,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起案件主要针对机械铸造企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进行了检查,主要违法事项体现企业未深入学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通过对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发现,企业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理解不透彻,未能做到严格把关,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及时对企业铸造用熔炼炉进行排查。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新标准新规范的学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从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
案例五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教育培训、行政处罚
【要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立即组织整改,未产生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大大提高队伍安全素质,可以有效地遏止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要遏止事故,杜绝事故,必须通过开展全方位经常性扎扎实实的安全教育培训。
案例六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钙业有限公司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劳动防护用具、有限空间、行政处罚
【要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钙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调取2023年9月24日15点50分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员工在窑底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时未佩戴防一氧化碳防护用品,经调查,该公司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钙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立即组织整改,未产生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因此,企业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企业有限空间特点,按规定要求为员工配备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使用,尽量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