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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10 组配分类: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发布机构: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7
废止日期: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12-07 10:05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二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矿山行业、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要旨】

该企业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2条,分别是:1.排土场边缘车档高度小于矿用自卸车轮胎直径的1/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4条规定。2.采场边坡未设置排水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7.1.3条规定。违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条,即: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检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条,即:排土作业区未设置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造成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23 年6月15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9条,其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2条,分别是:1.排土场边缘车档高度小于矿用自卸车轮胎直径的1/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4条规定。2.采场边坡未设置排水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7.1.3条规定。违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条,即: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检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条,即:排土作业区未设置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造成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安徽**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2023年6月24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安徽**矿业有限公司改正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损失,对安徽**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评析】

本起案件主要是监管部门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规程文件对露天矿山企业进行了检查,主要违法事项体现企业未深入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范文件,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采场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要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文件的学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严从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