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教育培训、行政处罚
【要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池州市**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立即组织整改,未产生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提高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大大提高队伍安全素质,可以有效地遏止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要遏止事故,杜绝事故,必须通过开展全方位经常性扎扎实实的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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