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标题】
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钙业有限公司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劳动防护用具、有限空间、行政处罚
【要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钙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调取2023年9月24日15点50分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员工在窑底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时未佩戴防一氧化碳防护用品,经调查,该公司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阳县**钙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态度积极,立即组织整改,未产生严重后果,建议对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因此,企业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企业有限空间特点,按规定要求为员工配备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使用,尽量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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