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2022年第2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23年1月19日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池〔2023〕1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月19日。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五、收到批复日期:2023年2月13日。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涉及青阳县蓉城镇牌楼村、百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6803公顷,其中农用地1.6803公顷(含耕地1.6350公顷)。
七、征收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池州市青阳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区域
所在
区片
农用地
标准
其中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蓉城镇牌楼村
I
46400
18560
27840
蓉城镇百花村
Ⅱ
43900
17560
26340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社会保障等安置方式。
2.根据《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青人社秘〔2022〕10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被征地社会保障对象的由县政府统一进行社会保障,保障标准为140元/人·月。
八、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关于青阳县2022年第2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池〔2023〕10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青阳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项目所在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具体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十、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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