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青阳县2023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阳县蓉城镇双溪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8.3426公顷,其中农用地7.6898公顷,建设用地0.6528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建设需要用地,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区域
农用地
建设用地(评估价)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征地补偿
标准
蓉城镇双溪村
0.4
0.6
46400
51900
四、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房屋征收采取异地自建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分散安置与货币化补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其中任一方式。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二)根据《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青人社秘〔2022〕109号)规定,对符合被征地社会保障对象的由县政府统一进行社会保障,保障标准为140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具体负责征地实施的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青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本公告至2023年8月16日止。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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