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阳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据《青阳县中型灌区农业供水水价成本核算报告》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参考周边地区农业水价水平,现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水价标准
为促进节水增效,按照农业供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农业用水基本水价标准为:粮食作物0.03 元/m³, 经济作物0.05元/m³,养殖业0.07元/m³。
二、超定额加价标准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终端计量,累进加价的政策。水价分为4档:用水在定额内的按基本水价计收;超定额20%以下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2倍计收;超定额 20%至50%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