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8月1日,消费者彭女士来电投诉青阳某游泳馆,称其在该游泳馆给孩子报名学习游泳,2023年6月份交订金100元,2023年7月15日办卡交费1880元,共计1980元。小孩(5岁)去该场馆游泳两次,但每次回家孩子都身体不舒服,出现腹泻症状,现考虑孩子身体原因,消费者要求退费,商家不同意直接退款,要求扣除300元费用,但事前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消费者觉得不合理,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分别与商家和消费者取得了联系,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并宣讲了《消法》相关内容,考虑到小孩确实不适应继续在此游泳,最终商家同意退款1800元,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游泳服务,要求终止服务,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经营者无权拒绝。
案例提供:青阳县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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