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823092877634e/202312-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以案释法---游泳馆不合理扣费维权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3
废止日期:
以案释法---游泳馆不合理扣费维权案
发布时间:2023-12-13 09:57 来源: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1日,消费者彭女士来电投诉青阳某游泳馆,称其在该游泳馆给孩子报名学习游泳,2023年6月份交订金100元,2023年7月15日办卡交费1880元,共计1980元。小孩(5岁)去该场馆游泳两次,但每次回家孩子都身体不舒服,出现腹泻症状,现考虑孩子身体原因,消费者要求退费,商家不同意直接退款,要求扣除300元费用,但事前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消费者觉得不合理,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单位工作人员分别与商家和消费者取得了联系,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并宣讲了《消法》相关内容,考虑到小孩确实不适应继续在此游泳,最终商家同意退款1800元,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游泳服务,要求终止服务,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所以经营者无权拒绝。 

 

案例提供:青阳县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