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归集、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行为及相关处理结果”,特向社会公示一起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青医保行政处罚〔2023〕1号
青阳县九芝林大药房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
青阳县九芝林大药房
91341723MA8Q7LE93E
郑承志
青阳县九芝林大药房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3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退回涉案医保基金并处以2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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