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MB1566401C/202312-00004 | 组配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
废止日期: |
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5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7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1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2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5
《护士条例》30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3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4
二、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类3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7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类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4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4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45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45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46
四、传染病监督管理类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8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5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5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6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6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63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70
《消毒管理办法》7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79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8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86
五、血液监督管理类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9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9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94
《单采血浆管理办法》98
六、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类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9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1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1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16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19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2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2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24
七、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13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3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33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13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3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6
《艾滋病防治条例》145
九、生活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类14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5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51
十、中医药卫生类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152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55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57
注:本目录中法律法规对应页码为其在当前类别中首次作为首个依据的页码,由于排序逻辑含违法行为类别,部分法律法规适用有跳页出现的情况,检索时请结合违法行为进行翻阅。
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注:(1)《法律依据》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裁量情形与后果》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但为处罚最低数值时包括本数。
(3)法律法规处罚条文无需裁量的,不纳入本基准。
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阶次 |
裁量情形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1 |
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或擅自执业的人员有1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2 |
擅自执业时间3至6个月或擅自执业的人员有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3 |
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有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给患者造成伤害; 4.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6.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2 |
医疗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1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4.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3 |
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3 |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1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2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3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4 |
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1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 3.出租或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2.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3.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5 |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1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2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3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6 |
医疗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 |
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7 |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 |
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
|||
8 |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1 |
擅自执业3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9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备案范围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1 |
累计收入 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 |
累计收入在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累计收入五万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10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1 |
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 |
任用1名以上5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任用5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其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11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1份(次)且情节轻微的 |
警告 |
2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份(次)或造成延误诊治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份(次)以上的; 2.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导致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发生治安事件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发生刑事案件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导致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19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实施1例且违法所得十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实施1例以上5例以下或违法所得十万以上3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实施5例以上或违法所得30万以上,或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
20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1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项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项以上,或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警告,罚款5万元,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1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1 |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再次及多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导致延误病情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2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
1 |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再次及多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3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再次发现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导致延误病情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4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再次发现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5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1 |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6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1 |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7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1 |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8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形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
1 |
情节较轻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9 |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初次发现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且只有1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2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1份以上,且未造成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3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30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初次发现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且只有1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2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出具虚假尸检报告2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31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1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且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
1 |
有1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有1项以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
1 |
发生1件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发生1件以上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逾期不改的;或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1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造成患者伤害,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 |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2 |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 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2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3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并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47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
1 |
拒绝2人次以下的 |
警告 |
2 |
拒绝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拒绝5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48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1 |
未评估或未处理2人次以下的 |
警告 |
2 |
再次发现未评估和未处理2人次以下的,或未评估或未处理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未评估或未处理5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49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
1 |
违法约束、隔离1人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违法约束、隔离1人次以上3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违法约束、隔离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0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
1 |
强迫2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强迫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强迫5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1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1 |
实施1人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实施1人以上3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实施3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2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
1 |
侵害2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侵害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侵害5人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3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1 |
诊断1人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诊断1人以上3人次以下的 |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诊断3人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4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
1 |
诊断、治疗2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 |
诊断、治疗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诊断、治疗5人次以上的 |
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4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55 |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
1 |
治疗2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 |
治疗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 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3 |
治疗5人次以上的 |
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4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
56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
1 |
诊断2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 |
诊断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诊断5人次以上的 |
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4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
57 |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1 |
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2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 |
开具或治疗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开具或治疗5人次以上的 |
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4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
|||
58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 |
发生医疗事故 |
警告 |
2 |
医疗机构24个月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5起以上7起以下的 |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1个月以下 |
|||
3 |
医疗机构24个月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7起以上10起以下的 |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
|||
4 |
医疗机构24个月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10起以上的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59 |
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 |
2 |
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在一年内2次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
吊销执业证书 |
|||
60 |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1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
警告 |
2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
61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1人次的; 2.买卖的器官为非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或器官提供者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提供该公民人体器官的; 3.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2人次的; 2.买卖的器官为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 3.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9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2人次以上的; 2.器官提供者不自愿提供或器官提供者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未共同同意提供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或者器官提供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活体器官的提供者为未满18周岁公民的; 3.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
62 |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1 |
摘取1人次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2 |
摘取1人次以上 |
吊销执业证书 |
|||
63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参与死亡判定2次以下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参与死亡判定3至4次的 |
暂停10个月以上1年执业活动一下 |
|||
3 |
参与死亡判定4次以上或其他严重情形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64 |
医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医师执业证书的; 3.买卖医师执业证书的; 4.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5.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3 |
造成患者死亡、严重伤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65 |
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66 |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
1 |
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
警告 |
2 |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67 |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
1 |
首次发生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执业证书 |
|||
68 |
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1 |
首次不按规定报告的 |
警告 |
2 |
再次不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不按规定报告,严重影响到医疗事故处理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影响事故或疫情等处理的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69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1 |
造成人身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或造成除2、3、4处罚情形以外医疗事故的 |
警告 |
2 |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或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负主要责任的,或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
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负完全责任的,或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在一年内2次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70 |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1 |
过失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
71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1 |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
72 |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1 |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
73 |
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
1 |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
74 |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
1 |
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或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三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
75 |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1 |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 |
|||
76 |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1 |
执业六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2 |
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执业一年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执业一年以上,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77 |
非医师行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1 |
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
2 |
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
|||
3 |
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
|||
78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1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核减诊疗科目或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
警告、核减诊疗科目;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79 |
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1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核减诊疗科目 |
|||
3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80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再次发现或造成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81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再次发现或造成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82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再次发现或造成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83 |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再次发现或造成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
|||
84 |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
1 |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85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备注:在我省现行医改文件允许范围内的,免于行政处罚;若出台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则依据新条例执行)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86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
1 |
首次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社会后果,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87 |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
1 |
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导致疫情扩散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或有谎报、瞒报行为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88 |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1 |
初次违反的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2 |
再次违反的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3 |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受到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处罚期满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89 |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90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1 |
使用1名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 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1名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上30张以下的; 2.使用2名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30张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使用上述人员开具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
1 |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限制级或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或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1 |
非药学部门从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非药学部门从事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非药学部门从事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
1 |
尚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致使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4 |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1 |
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5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且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且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4 |
逾期不改,且使用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
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阶次 |
裁量情形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1 |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5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正,且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超过5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2 |
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5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的处方5份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3 |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5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报告5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4 |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5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规定备案5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5 |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5批次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逾期不改正,且未销毁5批次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罚款行政处罚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吊销印鉴卡 |
|||
6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7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8 |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9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
10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吊销执业证书 |
11 |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明文件 |
12 |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1 |
首次被盗、被抢、丢失,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
警告 |
2 |
被盗、被抢、丢失,且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警告,并处5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1 |
|
该行为是由公安部门先行认定处理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执行,不予裁量 |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阶次 |
裁量情形 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
1 |
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4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 |
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1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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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的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4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5 |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造成患者损害,且情节严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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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 |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患者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助产接生的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无违法所得,且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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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患者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医疗保健机构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执业许可范围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4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5 |
情节严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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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警告 |
|
2 |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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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范围执业,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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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1 |
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七)项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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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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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管理办法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1 |
有《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六)项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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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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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
警告 |
|
2 |
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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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1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造成终止妊娠药品去向不明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造成终止妊娠药品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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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 |
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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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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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阶次 |
裁量情形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的; 2. 未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 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 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4. 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1 |
首次发现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1 |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未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未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未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1 |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
1 |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7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1 |
未产生危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8 |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9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0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1 |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2 |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影响恶劣;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
13 |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1 |
初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 |
2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许可证 |
|||
4 |
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14 |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1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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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的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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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下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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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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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1 |
已经改正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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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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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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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在该条款1项违规行为的 |
通报批评,警告 |
2 |
存在该条款2项违规行为的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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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该条款2项以上违规行为的; 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4.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通报批评,警告,吊销许可证,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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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通报批评,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2 |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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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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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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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逾期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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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
1 |
涉及5人次以下的 |
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2 |
涉及6至10人次的 |
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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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10人次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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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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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2 |
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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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
1 |
首次违反且已及时改正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2 |
再次违反或未及时改正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200以上3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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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多次违反或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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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引种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
警告,对个人并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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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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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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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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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现违法行为 |
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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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
1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1项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2 |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1项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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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 |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2 |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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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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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疗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1 |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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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医疗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1 |
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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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医疗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1 |
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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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医疗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
1 |
拒绝接诊病人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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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1 |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警告,通报批评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且涉及地域广,人口多; 4.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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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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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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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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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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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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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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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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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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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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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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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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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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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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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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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
1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七)项中的一项要求 |
警告 |
2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七)项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要求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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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和设备,或违法行为存在导致医疗废物流失等隐患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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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七)项中的一项要求,且逾期不改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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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到第(七)项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要求,且逾期不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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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和设备,或违法行为存在导致医疗废物流失等隐患的,且逾期不改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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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1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 |
有3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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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3处以上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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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1 |
首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 |
再次发现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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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1 |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①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1种情形,并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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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①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2种情形的,并改正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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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①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3种情形,并改正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①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1种情形的,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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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①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②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2种或3种情形的,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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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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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的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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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
41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1 |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时间不足3个月的,已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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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时间在3至6个月的,已改正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时间超过6个月,已改正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时间3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时间3个月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处3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42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1 |
对收治的丙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已改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2 |
对收治的除非典、脊髓灰质炎病毒、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已改正的 |
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收治的甲类传染病、非典、脊髓灰质炎病毒、肺炭疽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已改正的 |
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收治的丙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收治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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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处以3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
43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2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既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也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警告,并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44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已改正的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
4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 |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首违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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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再次发现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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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或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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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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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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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首违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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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卫生机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逾期不改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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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或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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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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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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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的,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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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未改正,或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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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8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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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建立且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未建立且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49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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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未改正或产生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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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0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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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且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新增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新增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1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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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三类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且未产生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第一类或第二类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或产生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2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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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三类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且未产生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第一类或第二类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或产生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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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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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第三类消毒产品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生产经营第一类或第二类消毒产品的或产生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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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 |
生产经营第三类消毒产品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生产经营第一类或第二类消毒产品的或产生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5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 |
首次发现,及时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56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 |
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2 |
存在1项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存在1项以上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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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1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的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
|||
4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
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 |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 |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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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1 |
未造成危害后果,首次发现违法行为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2 |
再次发现违法行为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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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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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
1 |
发现涉及1种疫苗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2 |
逾期不改或涉及2种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涉及3种及以上疫苗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引发舆情、导致有关疾病的爆发流行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1 |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2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1 |
接种50人次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2 |
接种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接种达100人次以上; 出现接种异常反应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3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
1 |
20剂次以下 |
警告 |
2 |
涉及20剂次以上50剂次以下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50剂次以上; 2.造成人员伤残、死亡;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3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6 |
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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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 |
2 |
逾期不改的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造成人员健康损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
68 |
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 |
发现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接受处罚的,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1 |
接种人数在50人次以下,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2 |
接种人数在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的,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接种人数达100人次以上,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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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造成人员伤残、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
70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1 |
首次发现 |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造成人身伤害或发生致人死亡的; 3.短期内造成不明原因疾病快速传播。 |
警告,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危害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警告,对相关责任人员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
71 |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1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未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6个月到1年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
3 |
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1年以上2年以下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年或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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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
1 |
有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 |
警告 |
73 |
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
1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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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个人擅自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
1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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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个人擅自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1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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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1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六、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类
注:1、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确认人类致癌物、致敏物(按照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电离辐射(除外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包括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一般行业的用人单位。
5、裁量情形与后果中所有以人数作为情节认定标准的均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九、生活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类
十、中医药卫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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