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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0032916080/202306-00010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发布机构: 青阳县酉华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青阳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20
废止日期:
青阳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20 11:32 来源:青阳县酉华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组织实施好202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 目,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 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 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油料等重要 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 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 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 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3年,省下达我县 3.4万亩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15万元。

二、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 象,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 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三是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油等主要农产品及“一 县一业”特色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四是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财政资金重在引导培育市场,补助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 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 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根据省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全县机械化使用率等因素,要求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亩,多环节托管单季  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且服务区域须在本县范围内。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宣传,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鼓励家中缺乏劳动力、外出务工面临弃耕风险的农户主动自愿接 受托管。具有全程托管条件的乡镇、村,要发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组织小农户自愿接受全程托管。

(二)支持环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2023年 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农业生产环节:

1.水稻生产:支持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插秧服务,自走式 植保机或植保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或施肥)服务,机械收割+秸秆打捆(或粉碎)服务,仓储烘干服务环节。

2.油菜(小麦)生产: 支持油菜(小麦)种肥同播、自走式植保机或植保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或施肥),机械收割+秸秆打

捆(或粉碎),仓储烘干等服务环节。

3.九华黄精种植: 支持九华黄精集中育苗、GAP种植+种植后一年期的施肥及病虫草害防治等全托管服务。实行多环节托管的,服务环节不得低于以上支持环节的其中 任意两个。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的普通耕种收等环节,不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三)补助标准。根据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我县按照脱贫 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 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 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的要求,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 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插 秧服务每亩补80元;自走式植保机或植保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或 施肥)服务每亩补5元;机械收割+秸秆打捆(或粉碎)服务每亩补30元,仓储烘干服务每亩补15元。

2.油菜(小麦)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种肥同播每亩补 助40元; 自走式植保机或植保无人机病虫害防治(或施肥)服 务每亩补10元;机械收割+秸秆打捆(或粉碎)服务每亩补30元,仓储烘干服务每亩补15元。

3.九华黄精种植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标准:集中育苗每千株 补助10元; GAP 种植+种植后一年期的施肥及病虫草害防治等全托管服务每亩补助100元。各环节补助标准可根据社会化服务市场行情在最高补助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四)补助对象。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支持服务能力强、 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接受服务的小农户(面积在50亩以下)以及规模经营主体(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  “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 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开展全程托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按托管面积补助,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五)支持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支持方式,按完成项 目服务(即通过验收、完成报账)时间先后依次兑现补助,补完 为止。补助款分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分别打卡发放。在补 助资金分配上,根据实际作业量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接受服务的 对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对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按40:60 的比例同时分配,确保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 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 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 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 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 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 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6月-7月) 研究制定2023年中 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 业务培训,充分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11月)

1.项目申报。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对 申报的项目内容、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小农户接受 服务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服务组织牵头申报,填报社会化服 务作业项目申报表;农业经营主体(大户、家庭农场、企业)等 接受服务的,由乡镇组织社会化服务主体申报,填报社会化服务

作业项目申报表(附件3)。

2.初步审核。各乡镇对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重点审核 是否存在重复申请,核实申报地块是否为实施社会化服务的种植 品种。对符合条件的主体,以乡镇为单位形成汇总报告,并附每 个主体填写的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3.遴选组织。实行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进行名录库管 理,各服务组织要在安徽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中申报注册,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组织将从名录库中遴选确定,即由乡镇根据申报情况进行 推荐,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各地

推荐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已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依法在本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开展社会化服务年限达两年以上;二 是服务能力条件。具备与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机数量, 且各环节服务能力不低于500亩。三是其他条件。对单个服务能力不足的主体,可采取成立合作式服务组织,通过整合农机等服务设施设备联合开展服务的,达到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且服务对象相同的,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合作社营业执照、农机及农机手等情况)的,视为满足服务能力条件。

4.名录库和主体库管理。对于已录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 台主体库、名录库的各类服务主体,乡镇平台管理员要对各主体 录入的信息进行指导审核把关,确保录入信息完整、规范,服务主体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完整规范上传。

5.签订合同。由各乡镇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服务组织与服 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下的小农户,可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整村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区域、服务 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各乡镇要扫描留档,便于后期平台录入。

6.实施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作 业服务,要填写作业服务登记表及确认表,同时采集作业影像资 料,作业结束后,经服务对象认可,在作业服务登记表及确认表中签字确认。

7.面积核实。各乡镇根据服务组织提供的认定资料(轨迹资料、到户清册等),对服务组织在本乡镇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加盖乡镇公章予以确认。

(三)项目验收(2023年11月底前)。各类别项目实施完 成后,按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分阶段组织项目验收。采取实 施主体申请、乡镇初审验收、县级抽查验收的方式进行。乡镇要 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验收小组,在每个服务环节完成 后,服务主体主动报告乡镇验收小组后,由乡镇验收小组成员、 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服务作业现场,对服务质量和服务面积进 行验收。要根据服务主体提供的作业申报表(附件3)、服务合 同(附件4)、服务清册(附件8)等对照验收清单(附件9)  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申请项目资金时,社会化服务主体需提 供资金申请表、作业申报表、服务合同、承诺书,接受服务的种 植大户和规模经营主体需提供服务清册(附件8);接受服务的 小农户申请项目资金,由村组负责人提供小农户服务到户清册

(四)资金拨付(2023年12月底前)。对验收通过的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项目补助资金。

(五)总结自评。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理 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县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财政等 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在县 政府的领导下,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成立 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细化工作方案,统筹 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上下联动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稳妥有序落实。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项目的总体实 施,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 容、支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制定作业申报 表、服务合同文本、服务和验收标准,组织农经、农机、农技部 门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宣传、业务培训、审核验收等。县财政局参 与资金政策的落实、监督、验收工作,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政策 精神,充分利用会议、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多种途径和方式, 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营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总结提炼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报道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严格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 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和资 金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 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要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资金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 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