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某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营业执照并悬挂于该场所墙壁上方,未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共 24 册摆放于该场所货架上。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拍照取证;2、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为精神残疾人,将24 册《新华字典》退还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社会效果
此举既是坚持和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举措,更彰显行政执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青阳县文旅局不断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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