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823MB1629388X/202310-0002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名称: 【以案释法】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2
废止日期:
【以案释法】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3-10-12 10:20 来源: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案情概要

20239月,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庙前镇九华观音寺进行例行巡查,发现1名男性疑似带领3名游客并为其作向导和祈福引导服务,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该名男性叫张某,目前未取得导游证,调查查证后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服务,未取得导游证。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符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皖文旅发〔202148 号)附件5《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中“较轻”违法程度的处罚标准,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皖文旅发〔202148号)附件5《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中违法程度为“较轻”,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典型意义

导游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与游客相处时间长、关联度高,在旅游行业规范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导游证则是从事导游工作的“准入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打击无证导游,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县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县旅游形象,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在此也提醒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务必依法依规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增强守法诚信服务意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