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3年9月,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一女士称在拼多多购买到了盗版书籍)到达青阳某出版物经营单位,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证照齐全,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现场检查并与现场负责人确认,该企业网络发行类型为借助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平台为拼多多),经查询投诉人提供的订单编号,确认该出版物是该企业网店销售的,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该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和授权发行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均不能提供。案发后,我局将投诉人提供的《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出版物送呈出版社鉴定,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根据出版社鉴定意见和相关调查事实,我们认定,当事人发行《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1本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32.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将销售渠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图书销售者亦如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重灾区主要是实体店,随着线上图书销售开始成为新阵地,个别经营者为获取巨额利润在网店上大肆销售盗版图书,殊不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线上销售盗版图书的将构成侵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各出版物发行商要合法经营,正规进货途径,切不可顾小失大。同时在宣传中,也让更多的消费群体,在购买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时候,知晓盗版出版物的危害,同时引导消费者在购买时多注意,对发现疑似销售盗版出版物的行为积极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给侵权盗版行为以土壤,让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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