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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6号(总第46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6号(总第46期)
发布时间:2023-10-18 09:18 来源: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青阳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6号

(总第46期)

 

 

 

 

县政府办文件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阳县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青阳县生物

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县建投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青阳县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县政府同意,成立青阳县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师卫胜

副组长:徐立宏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施阮盼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

成    员:姚秀亭   县发改委一级主任科员

刘来胜   县财政局党委副书记

陈云峰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

张国昊   县林业局副局长

张  超   县委农办副主任

徐科贝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章冬锦   县文旅局副局长

吴  震   县建投集团副总经理

汪禾根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曙光   蓉城镇副镇长

孙  瑜   朱备镇副镇长

张刘林   杨田镇副镇长

兰国宾   陵阳镇人大副主席

熊  坚   新河镇副镇长

宋长青   木镇镇人大副主席

章蓓蓓   丁桥镇党委副书记

杨小东   乔木乡党委副书记

张时杰   酉华镇副镇长

纪良磊   庙前镇副镇长

沈可松   杜村乡人大主席

王  青   县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陈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调查过程中材料收集,统筹安排野外调查,以及报告编制、协调推进等相关工作。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青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青阳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县医疗保障局   县税务局   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医保发〔202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以上。

二、参保对象及时间

(一)参保对象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具体包括:

1.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2.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3.各类在校学生;

4.在我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县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县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不重复参保。

(二)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春节期间集中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29日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保障周期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年,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每人640元/年,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80元/年。待遇保障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线上缴费为主、线上线下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确缴费程序

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征缴。

1.线上缴费。登录“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公众号、皖事通APP、银行APP、支付宝等办理参保缴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绑定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后,可用个人共济账户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2.线下缴费。在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银行柜面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参保

(二)分类资助困难人员缴费参保

1.分类资助标准。①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及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员给予9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342元,个人缴纳38元;③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参保县财政给予8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304元,个人缴纳76元;④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县财政按5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190元,个人缴纳190元。

以上分类资助参保对象以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为准,人员身份重叠的按资助比例最高的类别执行,不重复享受待遇。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

2.资助对象名册提供。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按照资助对象人员类别负责提供相关资助对象名册2024年居民医保费集中征缴工作启动后,动态调整新增资助对象名册按月向县医疗保障局推送,以便在征缴系统及时标识人员属性,落实资助参保政策。2023年12月31日集中征缴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再提供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员名册,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后确认资助参保人员信息

(三)严格身份证号码信息填报

1.2024年参保数据中,身份证号码、人员姓名信息需核对无误,不得缺失。对于无户籍特殊人群,各乡镇单独存档标注,对于外籍人员务必登记出生年月日。

2.身份证号码信息如有重复的情况,要仔细核对及时校正。

(四)规范参保数据填报整理

1.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启动后,各乡镇要以县医疗保障局反馈的2023年参保数据为底表,打印分发至各村(社区),村(社区)干部上门开展征缴工作时,依据本底表做好2024年参保数据的人员增减、信息登记修改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汇总做成2024年参保数据变动表。

2.征缴工作中,各乡镇负责指导督促医保费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各村(社区)2024年参保数据变动表,做好9月份参保数据变动工作,尤其是认真做好困难群体参保数据变工作。在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本乡镇参保人员信息管理模块上,对参保数据进行增减、完善,确认无误后将参保数据保存为2024年度参保数据。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参保人员遗漏按“谁出错、谁负责”的要求处理。

3.征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数据库整理录入工作,确保2024年1月顺利启用新的数据库。参保数据是居民医保一项重要基层性工作,数据填报、整理、录入务必完整、准确

五、做好参保缴费政策的衔接

1.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六、工作职责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医保费征缴、有关业务培训;及时与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对接,跟踪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医保费征收台账,确保当期缴费人缴费款与入库费款金额一致;向县政府报告全县医保费征缴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实行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加强对各乡镇医保缴费政策、报销流程、参保数据管理、救助对象参保数据标识等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保费征缴等医保相关政策宣传及线上缴费操作培训,普及城乡居民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引导群众增强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时掌握缴费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及时向乡镇反馈参保人员名册;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维护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医保费预算;负责督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县财政配套资金、资助参保资金和税务部门征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及时汇入财政专户、汇缴工作

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按照资助对象人员类别及时提供相关资助对象名册做好动态管理及实时更新,督促各乡镇做好资助对象相关数据核对及报表上报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登记,确保完整、准确;对所辖村(社区)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调度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采取乡村(社区)干部分片包村、包组等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完成2024年度城乡居民费征缴目标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参保扩面。集中征缴工作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传媒、公众号、宣传彩页、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普及居民医保依法参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引导群众增强缴费参保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实施征缴。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增强征缴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协同推进征缴工作,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四)强化工作督查,严明工作纪律。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调度、周通报、月小结”制度,对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进行约谈、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监督,公开征缴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费款安全,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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