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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578533H/202309-0005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青阳县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青政办秘〔2023〕81号
成文日期: 2023-09-26 发布日期: 2023-09-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青阳县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28 14:51 来源: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 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 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3〕 4 号)、池州市医疗保障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教育和体育 局、池州市民政局、池州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 务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池 医保发〔2023〕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 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 99%以上。

二、参保对象及时间

(一) 参保对象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具体包括:

1.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2.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3.各类在校学生;

4.在我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县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县参加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得重复参保。

(二) 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自 2023 年 9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春节期间集中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到2024 年 2 月 29 日。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保障周期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 1020 元/年,其中: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每人 640 元/年,个人缴费标准每人 380 元/年。待遇保障周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工作要求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线上缴费为主、线上线下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明确缴费程序

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征缴。

1.线上缴费。登录“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公众号、皖事通 APP、银行 APP、支付宝等办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绑定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后,可用个人共济账户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2.线下缴费。在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银行柜面、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参保。

(二) 分类资助困难人员缴费参保

1.分类资助标准。` 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a 低保对象、重点优  抚对象、城镇及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员给予 9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 342 元,个人缴纳 38 元;b 县  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参保县财政给予 80%定额资助, 即县财政每人资助 304 元,个人缴纳 76 元;c 县乡村振兴局认  定的脱贫不稳定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县财政按 50%定额资助,即县财政每人资助 190 元,个人缴纳 190 元。

以上分类资助参保对象以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为准,人员身份重叠的按资助比例最高的类别执行,不重复享受待遇。未纳入 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

2.资助对象名册提供。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 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按照资助对象人员类别负责提供相 关资助对象名册。2024 年居民医保费集中征缴工作启动后,动 态调整新增资助对象名册按月向县医疗保障局推送,以便在征缴系统及时标识人员属性,落实资助参保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集中征缴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再提供截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人员名册,由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后确认资助参保人员信息。

(三) 严格身份证号码信息填报

1.2024 年参保数据中,身份证号码、人员姓名信息需核对 无误,不得缺失。对于无户籍特殊人群,各乡镇单独存档标注,对于外籍人员,务必登记出生年月日。

2.身份证号码信息如有重复的情况,要仔细核对及时校正。

(四) 规范参保数据填报整理

1.2024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启动后,各乡镇要以 县医疗保障局反馈的 2023 年参保数据为底表,打印分发至各村 (社区),村(社区)干部上门开展征缴工作时,依据本底表做 好 2024 年参保数据的人员增减、信息登记修改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汇总做成 2024 年参保数据变动表。 

2.征缴工作中,各乡镇负责指导督促医保费征缴经办机构根   据各村(社区)2024 年参保数据变动表,做好 9 月份参保数据   变动工作,尤其是认真做好困难群体参保数据变更工作。在县级   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本乡镇参保人员信息管理模块上,对参保数   据进行增减、完善,确认无误后将参保数据保存为 2024 年度参   保数据。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参保人员遗漏按“谁出错、谁负责”的要求处理。

3.征缴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务必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 成参保数据库整理录入工作,确保 2024 年 1 月顺利启用新的数 据库。参保数据是居民医保一项重要基层性工作,数据填报、整理、录入务必完整、准确。

五、做好参保缴费政策的衔接

1.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 3 个 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 过 3 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 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 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 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 3 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 3 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 置 3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六、工作职责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指导 乡镇开展医保费征缴、有关业务培训;及时与县直有关部门及乡 镇对接,跟踪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医保费征收台账,确保当 期缴费人缴费款与入库费款金额一致;向县政府报告全县医保费征缴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 障制度,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 实行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加强对各乡镇医保 缴费政策、报销流程、参保数据管理、救助对象参保数据标识等 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保费征缴等医保相关政策宣传及线上缴 费操作培训,普及城乡居民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 的理念,引导群众增强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 掌握缴费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及时向乡镇反馈参保人员名册;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维护等。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医保费预算;负责督促城乡居 民医保参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县财政配套资金、资助参保资金和税务部门征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及时汇入财政专户、汇缴工作。

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 县残联:按照资助对象人员类别及时提供相关资助对象名册,做 好动态管理及实时更新,督促各乡镇做好资助对象相关数据核对及报表上报工作。

各乡镇: 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的宣传动员、 组织实施;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登记,确保完整、准确;对所辖村(社区)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调度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 保障、压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 体抓,采取乡村(社区)干部分片包村、包组等措施,做到 “应保尽保”,全面完成 2024 年度城乡居民保费征缴目标任务。

(二) 强化宣传引导, 推进参保扩面。 集中征缴工作期间,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传媒、公众 号、宣传彩页、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 策,普及居民医保依法参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 念,引导群众增强缴费参保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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