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青阳县杜村乡人民政府 > 食品药品监管 > 公共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索引号: 113418230032916598/202310-00035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布机构: 青阳县杜村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0-10
废止日期:
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10-10 10:30 来源: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外观与食盐非常相似,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很容易被当做食盐误用,造成巨大危害。摄入亚硝酸盐量达到0.2-0.5克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

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料采购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自觉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四、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采购、贮存或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