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安徽南图标识有限公司
地 址: 青阳县木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青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安徽南图标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俞*涛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安徽南图标识有限公司作业以下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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