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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陵阳镇第三季度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陵政〔2023〕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14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陵阳镇第三季度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09:51 来源:青阳县陵阳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居)委会、镇直单位、工矿、商贸企业:

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稳定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将《陵阳镇第三季度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陵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2日


陵阳镇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我镇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到9月上旬,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陵阳镇的安全形势平稳。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紧盯行业领域、重点场所,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燃气、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重点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整治,确保每个行业、每个领域有人抓、有人管,坚决防止出现责任空白和监管盲区,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监管行动,督促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提高企业隐患自查自改的工作质量,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职责,针对事故隐患精准整治,全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系统治理事故隐患,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全力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陵阳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各领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洪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统筹调度、资料收集报送等。

三、整治范围及责任分工

1.矿山、工贸企业领域(组长:洪涛,责任部门:镇安监站)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组长:洪涛,责任部门:镇安监站)

3.民爆物品领域(组长:洪涛,责任部门:公安派出所)

4.消防领域(组长:洪涛,责任部门:公安派出所、镇消防站)

5.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领域(组长:洪涛,责任部门:镇村建所)

6.特种设备领域(组长:朱鹏志,责任部门:镇市监所)

7.文化旅游(组长:王浩,责任部门:镇社会事务服务所、文旅办)

8.民政及医疗领域(组长:吴岳健,责任部门:镇民政所、卫健办)

9.乡村振兴领域(组长:吴岳健,责任部门:乡村振兴站)

10.交通运输领域(组长:王浩,责任部门:镇交警中队、公路站)

11.农林水领域(组长:吴灿,责任部门:镇农技站、镇水利站)

12.校园领域(组长:刘公平,责任部门:人大办)

13.食品安全领域(组长:朱鹏志,责任部门:镇市监所)

14.能源(供电)领域:(组长:朱鹏志,责任部门:供电所)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实施,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对所负责行业领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施闭环管理、对账销号,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巡查督查,巩固提高阶段(2023年9月1日至9月11日)。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通过“回头看”,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督导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隐患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况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推进各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单位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大排查大整治”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对于大排查大整治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曝光,作为警示教育典型,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三)严格检查,提高监管实效。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惩。对于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遵循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责任部门要及时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台账,每周四上午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周报表》、《陵阳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隐患清单》、检查图片、文字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排查督查重点内容

2、陵阳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周报表

3、陵阳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隐患清单


附件1

排查督查重点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督查共性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否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教育。

5.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塔吊、叉车等特种设备是否检测合格。

9.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0.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是否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相关行业领域排查督查重点内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1.矿山图纸与实际是否相符,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2.顶板管理,支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险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是否配备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4.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5.地下矿山通风管理,防止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透水、防火灾、防冻防滑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地下采空区安全管理工作和“六大系统”安全运行是否正常。

工程建设施工领域:

1.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在有效期内。

3.施工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者未依法进行专业分包。

5.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

7.基坑工程开挖、支护、排水不符合要求,深基坑变形超过监测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

8.模板工程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垂直(水平)剪刀撑,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9.脚手架工程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管、扣件等主要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未按规定或施工方案使用、拆除。

10.起重机械及吊装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限位装置失效,起重吊装作业时无持证人员司索、操作(司机)、信号指挥。

11.工人的临边(悬空)等处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使用不规范,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基坑、结构各层、休息平台、屋面临边、作业面临边、脚手架临边或短边边长大于(含等于)500mm的洞口等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12.施工临时用电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规定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3.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工作程序,现场没有监护人员,且现场没有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14.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1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暂设性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装配式活动房等临时设施未纳入统一安全管理。

16.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未对工地实行有效的封闭式管理。

道路交通领域:

1.高速公路、农村道路以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车辆是否存在“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落实情况。

4.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驾驶员、押运员身心健康档案、动态监控平台运行、超速和疲劳驾驶处置,以及凌晨2-5时的长途客运线路接驳运输开展情况;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情况。

5.公路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情况。

交通运输领域:

危险货运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农机:

农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拖拉机、收割机等行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未注册登记、无证无牌;驾驶人员是否未取得驾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否未年检;粮食烘干场所、农机服务组织储油设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农机维修点等防火防爆、用油用气用电等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农机非法载人等行为。

民爆物品行业:

1.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生产储存场所视频监控是否做到全覆盖。

3.生产储存场所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测。

4.生产、销售台账是否建立健全。

5.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

6.生产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管理。

7.是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语标识。

8.仓库、库房内是否有废品、收缴品、过期产品、试验品与合格产品混存。

9.仓库、库房储存量是否超过最大设计标准。

10.是否直接在雷管库内进行拆箱、分发作业。

烟花爆竹行业: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3.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4.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

6.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7.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8.仓库、库房储存量超过最大设计标准。

特种设备领域:

1.企业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台账、档案。

2.是否落实特种设备自查、巡查制度。

3.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小锅炉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否定期检测,是否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4.是否开展了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民政福利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督查消防安全隐患,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是否存在违章搭建。

3.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占用防火间距,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5.建筑外墙立面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阻碍、遮挡排烟口等防排烟设施、是否影响火灾射水扑救。

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7.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9.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10.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配置供自救使用的避难救生器具。

1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12.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推进消防主体责任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

1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15.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16.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城镇燃气领域:

燃气经营企业: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燃气、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流于形式、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使用管道气或瓶装气的餐饮等公共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气瓶间厨房间通风不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

生产销售燃气具等燃气源头企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

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未根据风险分析制定适宜的清库方案,未严格按照清库方案实施。

3.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

4.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制氢站、制氧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备。

6.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漏水、漏气,或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报警装置。

7.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气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出现裂缝或窑炉附属设施故障间接伤害窑炉本体导致玻璃液泄漏。

7.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周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业领域

隐患排查情况

检查与处理情况

一般

隐患

(条)

一般隐

患整改

(条)

重大

隐患

(条)

重大隐

患整改

(条)

检查

次数

(次)

检查

单位

(家)

责令

停产数(家)

经济

处罚

(万元)

其他

处罚

烟花爆竹










危化品










消防安全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城镇运行










特种设备










校园安全










文化旅游










民政医疗










农林水










能源(供电)










食品安全










非煤矿山










工贸企业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陵阳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行业领域

隐患内容

整改意见

整改期限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