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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3MB1688302A/202307-0004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救济渠道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19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07-19 10:26 来源: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救济渠道: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