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令)等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结合本县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青阳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于3月18日书面征求了相关县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征求了我局法律顾问意见,对提出意见和建议已采纳并修改,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明确了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入库管理、土地供应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科技经信、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五、主要任务
界定了土地储备范围。
1、以无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3)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2、以有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1)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3、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效率较低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可盘活利用的土地。
(2)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
(3)因其他需要依法收购的土地。
规范了土地收储程序。
1、以收回、征收方式储备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土地的程序。
(1)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县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2)核查权属。县土地收储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不动产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核查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
(3)规划用途。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拟收购土地的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
(4)测算价格。县土地收储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价格。并参照评估价格,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或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改、审计、住建、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5)方案报批。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以上审核结果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6)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费用支付。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8)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配合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逾期不配合办理的,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六、创新举措
明确了入库储备土地的条件。
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七、保障措施
规范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制度,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和供前管护、前期开发、污染土地调查修复的具体措施。
(解读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明星 咨询电话:0566-50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