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3003291616T/202405-00166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乔木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青阳县县本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2024年继续沿用)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5-01 | |
废止日期: |
青阳县县本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 |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年一发 | 0566-5021358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16270 | 因战一级 | 1162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因公一级 | 111560 | 因公一级 | 111560 | |||||||||||
因病一级 | 106900 | 因病一级 | 106900 | |||||||||||
因战二级 | 105220 | 因战二级 | 105220 | |||||||||||
因公二级 | 98770 | 因公二级 | 98770 | |||||||||||
因病二级 | 94190 | 因病二级 | 94190 | |||||||||||
因战三级 | 92320 | 因战三级 | 92320 | |||||||||||
因公三级 | 85970 | 因公三级 | 85970 | |||||||||||
因病三级 | 79770 | 因病三级 | 79770 | |||||||||||
因战四级 | 75670 | 因战四级 | 75670 | |||||||||||
因公四级 | 67680 | 因公四级 | 67680 | |||||||||||
因病四级 | 61620 | 因病四级 | 61620 | |||||||||||
因战五级 | 59100 | 因战五级 | 59100 | |||||||||||
因公五级 | 51200 | 因公五级 | 51200 | |||||||||||
因病五级 | 47110 | 因病五级 | 47110 | |||||||||||
因战六级 | 46170 | 因战六级 | 46170 | |||||||||||
因公六级 | 43290 | 因公六级 | 43290 | |||||||||||
因病六级 | 36230 | 因病六级 | 36230 | |||||||||||
因战七级 | 34780 | 因战七级 | 34780 | |||||||||||
因公七级 | 30840 | 因公七级 | 30840 | |||||||||||
因战八级 | 21960 | 因战八级 | 21960 | |||||||||||
因公八级 | 19910 | 因公八级 | 19910 | |||||||||||
因战九级 | 18240 | 因战九级 | 18240 | |||||||||||
因公九级 | 14510 | 因公九级 | 14510 | |||||||||||
因战十级 | 12810 | 因战十级 | 12810 | |||||||||||
因公十级 | 10850 | 因公十级 | 10850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36370 | 363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6910 | 烈士遗属 | 3691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3141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31410 | |||||||||||
病故军人 遗属 |
2928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9280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23440 | 抗战时期 | 234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解放时期 | 22640 | 解放时期 | 22640 | |||||||||||
建国后 | 22460 | 建国后 | 22460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060 |
90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7740 | 77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108 | |||||
青阳县委组织部 青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10560 |
抗日战争 时期入党 |
105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 0566-5036108 |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9540 |
解放战争 时期入党 |
9540 |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已享受 抚恤补助 |
600 | |||||||||||
青阳县退役军人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池退役军人发〔2021〕12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实行城乡统一。高于全省标准的县,维持现有水平。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春节和“八一”分两次发放) | 0566-5036108 | |||||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发改委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 本县行政区划内合法耕地上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稻谷补贴资金总量以及我县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补贴面积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按规定登记和审核补贴面积到户情况、制作补贴面积基础数据等。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 |
县财政局:5020577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5021311 |
||||||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以及我县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
安徽省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 |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2年国有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每亩16元 | 各县根据辖区内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6-5027253 |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2022年国家级公益林国有10元每亩,集体和个人17元每亩 | 2022年省级公益林国有15元每亩,集体和个人18元每亩 | 各县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省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人均不超过8000元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 省按年拨付资金,各地结合实际分批发放 | |||||||||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66-5113756 |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向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66-5021622 | ||||||
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青阳县财政局 |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稻谷实际种植者 | 各县的亩均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 |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以及我县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根据各县(市、区)具体补贴方案,稻谷种植者向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收到资金60日内发放 | 0566-5021501 | |||||
青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药费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6-5028306 |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各市、县残联原则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 0566-5111392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县(市、区)残联申请办理。 | 下半年发放 | 0566-5028306 | ||||||||
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 | 《青阳县“一户多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青残联字【2022】7号) | 具有池州市户籍,且同一户籍内有2名及以上的低保或脱贫户、监测户的持证残疾人家庭。 | 每人每年72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原则上8月底前发放 | 0566-5111392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5038572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5038572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5038572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5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6-5038572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市级提标1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市级提标1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 0566-5030726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220元/人/年;子女死亡6840元/人/年 | 子女伤残:5220元/人/年;子女死亡6840元/人/年 | 子女伤残:5220元/人/年;子女死亡6840元/人/年;市级提标10元/人/年。 | 子女伤残:5220元/人/年;子女死亡6840元/人/年;市级提标1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一卡通”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66-5030726 | |||
青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户/月 | 20元/户/月 | 20元/户/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 | 各地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照每月、每季、每年统一发放。 | 0566-5030726 | ||||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池人社发〔2021〕45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98元 | 每人每月11.2元 | 每人每月4元 | 每人每月统一标准基础养老金是31.8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元。对年满70-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5元、10元、1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 |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城乡居保存折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5036713 | ||||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缴费200元补贴20元,缴费300元补贴为25元,缴费400元补贴为30元,缴费500元补贴为35元,缴费600元补贴为40元,缴费700元补贴为45元,缴费800元补贴为50元,缴费900元补贴为55元,缴费1000补贴为60元,缴费1500元补贴为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为100元。 | 缴费300元补贴为12.5元,缴费400元补贴为15元,缴费500元补贴为17.5元,缴费600元补贴为20元,缴费700元补贴为22.5元,缴费800元补贴为25元,缴费900元补贴为27.5元,缴费1000补贴为30元,缴费1500元补贴为3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为50元。 | 缴费200元补贴为20元,缴费300元补贴为12.5元,缴费400元补贴为15元,缴费500元补贴为17.5元,缴费600元补贴为20元,缴费700元补贴为22.5元,缴费800元补贴为25元,缴费900元补贴为27.5元,缴费1000补贴为30元,缴费1500元补贴为37.5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为50元。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另外每年增加30元缴费补贴。 |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66-5036713 | ||||||
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 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内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同一类别的职业技能培训,1年享受1次培训补贴(含生活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执行。 |
补贴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下同)、退捕渔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执行。 | 补贴方式采取“先缴后补、直补个人”。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为参训学员精准制发“职业培训券”,让劳动者凭券参加培训,承训机构凭券结算培训补贴 | 培训后发放 | 0566-5022644 | |||||||
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农村低收入群体 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执行国家标准 | 执行省级标准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66-5021628 | |||||
青阳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709元/月(分档发放,2022年7月-2023年6月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5020107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居民 | 725元/月(补差发放,2022年7月-2023年6月标准) | |||||||||||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5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900元/人/月(2023年5月起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2000-7000元(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综合判断)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或授权乡镇确认-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 及时发放 | 0556-5020107 |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民办【2022】60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6-5028523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印发<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民办【2022】60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中的残疾人 | 9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残联部门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民办【2022】60号)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9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残联部门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进一步规范2023年度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青民福【2023】2号) |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 年龄在80-89周岁的每月补助30元;90-99周岁的每月补助6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助300元。 | 户申报、村审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县财政局将补贴划拨到各乡镇,由各乡镇组织打卡发放到位。 | 按月发放 | 0566-5036871 | |||||||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青政办秘〔2022〕88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阳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池医保秘[2021]27号、青医保办〔2021〕52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3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3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其中: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市域内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9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为150元;门诊慢性病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限额管理,I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0%,II类、III类门诊慢特病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政策规定执行;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类别分别确定年度支付限额;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6-5181038 | ||||||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池医保秘[2021]27号、池医保发〔2021〕23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办〔2021〕52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青阳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按100元/人/年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般居民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4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为0.7万元,各分段报销比例较一般人员提高5%,取消封顶线。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0566-5181038 | ||||||
青阳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 池州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池州监管分局 池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23号)、青政办秘〔2022〕88号《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阳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
一、困难人员救助。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分别为90%、75%;2.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救助比例为70%;3.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以上四类人员,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二、依申请救助。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三、资助参保。①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按90%定额资助即每人资助315元;③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员按80%定额资助即每人资助280元;④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按50%定额资助即每人资助175元。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线下手工 | 即时结算、依申请结算 | 0566-5025798 | ||||||
青阳县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认定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6-5029016 |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到人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3000元/人·年。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认定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打卡发放 |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到人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3000元/人·年。 |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政府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 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受理申请、组织认定评审,园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打卡发放 | |||||||||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滋蕙计划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的通知(皖教秘〔2021〕293号) |
到人 (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我省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全部享受,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滋蕙计划资助。)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青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5038187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互联网协会
皖ICP备05015023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23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3417230025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