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环境检测等第三方机构收费标准的建议》的答复函
吴彬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环境检测等第三方机构收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政府是否可以出台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等大部分企业必做项目第三方收费标准,让这些收费更加的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规定: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另,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规定,您所提及的相关项目服务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为此,上述项目只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不能对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
对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等必做项目大部分需选择第三方服务的,建议企业可通过双方协商或进行招标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印章)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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