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皖事通APP、池州民政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受理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监护人或村(社区)两委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2.家境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困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调查人到申请人家中调查了解申请人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情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以及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监护人)分别签字确认。
调查组不得少于2人,由乡镇民政所或者包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组成。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和经济状况等;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调查人到申请人家中调查了解申请人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情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以及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监护人)分别签字确认。
3.审核审批。核对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审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特困供养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批意见。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对审批结果参会人员要现场签字确认。对拟批准给予特困供养的,乡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同时书面上报县民政局。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成员3个工作日召开联审联批会议作出审批决定。会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对审批结果参会人员要现场签字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批准给予特困供养待遇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特困供养生活保障金(因系统延迟等原因致审批时间过长的,可视情补发),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对不予批准的家庭,应当在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将不经申请、调查、公示的人员直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组对乡镇已审批的新调整人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复核。
4.公示公告。审批完成后,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公示内容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姓名、保障金额、供养方式等。
5.档案管理。特困档案材料包括特困人员申请表、佐证材料、评定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特困档案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查,特困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特困供养对象本人、供养服务单位或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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