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青阳伟翔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村 邮政编码: 2428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翁*强 职务: 矿长 联系电话: 139****906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检查组在青阳伟翔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10条,其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共3条,分别是:1.+300m中段19#、20#矿房,+270m中段11#、12#穿脉巷工作地点100米范围、巷道分岔口,巷道内避灾路线指示牌数量不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8.5条规定。2.抽查自救器,其中一台生产日期2020年4月,超过3年的使用年限,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8条规定。3.井下接地电阻未定期进行测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8.2条规定。造成安全隐患,而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13号);现场检查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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