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安徽友邦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 青阳县酉华镇*** 邮政编码: 2428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3 **** 998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6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检查组在安徽友邦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和隐患9条,其中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的2条,分别是:1.排土场边缘车档高度小于矿用自卸车轮胎直径的1/2,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4条规定。2.采场边坡未设置排水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7.1.3条规定。违反《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1条,即:金属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检验。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条,即:排土作业区未设置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造成安全隐患,而你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皖非煤安全监察移〔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3〕k18 号;现场检查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青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当场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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