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乡镇审核确认工作
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二、加快推进乡镇“救急难”互助社联合会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其规范村(居)“救急难”互助社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功能。
三及时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
高招、中招工作正有序开展,各乡镇要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摸排年满18 周岁在普通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博士研究生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在普通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力争在10月份完成助学工作。
一是加大直接认定力度,各乡镇在7月底前将1月份以来通过家庭经济核对并成功获批临时救助待遇的非低保(特困)对象本人及其共同家庭生活成员以新增方式直接录入低收入系统业务办理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模块;将通过核对并以重病重残(含三级精神和智力)单独立户方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的共同家庭生活成员以新增方式直接录入低收入系统中的低保边缘模块(家庭类别选择城/乡低保边缘);按月与乡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对接,将未纳入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保障范围的易返贫致贫对象以新增方式直接录入低收入系统中的低保边缘模块(家庭类别选择城/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二是按照《池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办法(试行)》(池民社救〔2021〕15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常态化摸排认定,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皖民社救字【2022】46 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要指导辖区村(居)在7月底前根据户籍人口数按照每3000人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标准配备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户籍总人口不足3000人的村居参照执行),各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最多不超过3人;同时救助对象在50人以上的村(居)需建立由村(居)党组织书记兼任站长,社会救助协理员为工作人员的村(居)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救助对象不足50人的村居参照执行),各村(居)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电话,悬挂(放置)服务标(牌)。